巴哈马公共银行牌照申请、续牌及控制权变更完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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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马 · 官方监管资料核验指南

巴哈马公共银行牌照申请、续牌及控制权变更完整指南

The Bahamas Public Bank Licence – Application, Ongoing Compliance and Change of Control Guide

Rengangyongsheng (Hong Kong) Limited · RGYS

本页关键词巴哈马公共银行牌照公共银行牌照申请公共银行牌照注册资本公共银行牌照监管面谈公共银行牌照续牌公共银行牌照收购公共银行牌照控制权变更巴哈马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The Bahamas)
作者:仁港永胜唐生  来源:仁港永胜
本文由 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拟定,并由 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 提供专业讲解。

一、牌照结论与监管状态

巴哈马公共银行牌照允许持牌人在《2020年银行及信托公司监管法》框架内向不受特定名单限制的公众开展银行业务。银行业务的核心是接受可按要求、定期或通知后偿还的存款,并由吸收存款者自担风险用于贷款或其他投资。牌照可落在巴哈马本地公司、外国银行分行或独立机构结构上,但申请人必须先与巴哈马中央银行进行申请前会议,提交所有权、资金来源、董事及高管适任性、三年业务计划、审计、内控、反洗钱、信息科技、场所和本地实质材料。中央银行当前仍公布2015年申请指南;该指南列示公共银行最低资本为500万巴哈马元或美元等值,而2022年资本指引确认该起始资本要求仍由申请指南承载,并对巴哈马本地注册银行另施加持续资本、缓冲、杠杆和ICAAP要求。2020年法第二附表已把普通公共银行发牌费和每年1月1日持续牌照费更新为80,000元,因此不能继续使用2015指南中的70,000元旧金额。牌照不是可与法人分离出售的资产。巴哈马本地注册持牌人的任何股份收购原则上须交割前获中央银行批准;唯一公开的一般豁免是公开交易持牌人由单一人士或一致行动组取得不超过5%的已发行股本,但达到3%仍由持牌人于收购后28日内通知。外国分行上层母行控制权变化不在2005年股份收购规则的本地公司定义内,须在签约前向中央银行及母国监管者确认个案路径。

核验字段本页结论状态
监管开放状态active_open
资本要求明确要求
保证金或替代保障未见统一公开要求
官方处理时限个案决定
监管面谈明确要求
控制权变更明确要求

二、适用业务与目标申请群体

适合使用的群体

  • 拟在巴哈马境内或从巴哈马向不受特定客户名单限制的公众接受存款并开展贷款或其他银行投资业务的机构。
  • 能够建立巴哈马本地管理、办公室、记录访问、合规、审计和风险管理实质,并持续满足中央银行审慎监管的银行集团或发起人。
  • 拟采用巴哈马本地子公司、外国银行巴哈马分行,或经中央银行接受的独立持牌实体结构,并能够透明披露最终所有权及资本来源的申请人。

受规管活动

  • 接受可按要求、固定期限届满或通知后偿还的公众存款,并把该等存款全部或部分用于贷款或其他投资,风险由接受存款者承担。
  • 在牌照、交换管制身份和中央银行附加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公共银行业务;若拟作为获授权交易商处理本地及外汇业务,还会进入独立的交换管制指定和收费类别。
  • 维持受中央银行持续现场检查、监管报送、资本充足、公司治理、AML/CFT/CPF和外部审计约束的持牌银行业务。

不适用或需另行许可的场景

  • 只拟为不超过五名指定人士经营的封闭式银行;该模式属于restricted licence,而非public licence。
  • 只拟开展信托、私人信托公司、支付服务、货币传输或证券业务而不接受存款并从事法定银行业务的项目。
  • 只希望购买一张可脱离持牌法人、无需中央银行批准即可过户的牌照资产的交易。
  • 不能在巴哈马配置两名常驻执行人员、合适办公室、即时记录访问和有效本地管理权限,且又不符合managed branch或managed licensee例外的申请人。

开放状态说明

该路径处于active_open。中央银行仍维护银行及信托公司牌照申请页面,并在2026年9月18日官方受监管金融机构名册中把Public License定义为可与公众开展业务的银行及/或信托公司,且列有实际公共银行持牌人。牌照的resident/non-resident交换管制身份、是否兼具Authorised Dealer资格,以及本地公司、分行或stand-alone所有权结构必须在申请中单独确定。

三、主管机构、法律依据与监管边界

主管机构:巴哈马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The Bahamas)

牌照中文名称:公共银行牌照

牌照英文名称:Public Bank Licence

牌照族群:banking

申请主体法律形式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申请可由拟设立外国银行或信托公司巴哈马分行/代表处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拟设立子公司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其他公司申请人,或不少于五名个人组成的group applicant提出。银行牌照申请必须使用英语并书面提交。申请资料须说明拟设巴哈马办公室、申请目的、拟开展业务和所有权结构。若申请人是境外银行或信托公司,须由相关母国监管者书面确认法定综合监管条件已经或将会满足;中央银行还会直接向母国监管者查询。公共银行可采用subsidiary、branch或stand-alone结构,但具体法律实体、交换管制身份和牌照条件由中央银行审批确定。

依据:[1] [2] [3]

四、申请主体、注册地址与本地实质

申请主体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申请可由拟设立外国银行或信托公司巴哈马分行/代表处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拟设立子公司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其他公司申请人,或不少于五名个人组成的group applicant提出。银行牌照申请必须使用英语并书面提交。申请资料须说明拟设巴哈马办公室、申请目的、拟开展业务和所有权结构。若申请人是境外银行或信托公司,须由相关母国监管者书面确认法定综合监管条件已经或将会满足;中央银行还会直接向母国监管者查询。公共银行可采用subsidiary、branch或stand-alone结构,但具体法律实体、交换管制身份和牌照条件由中央银行审批确定。

依据:[1] [2] [3]

注册地址与本地实质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申请须给出巴哈马拟设办公室地址和场所安排。完整物理存在模式要求在巴哈马维持与业务相称的专用、安全办公室,具有记录保管、通信和处理业务所需设备;场所外部须有适当机构标识,电话、邮政和街道地址须公开。两名负责日常管理的执行人员须常驻巴哈马并获授足够决策权限。客户开户/KYC资料、当前交易和通信、公司记录及会议记录、与中央银行往来、内外审报告、培训资料和政策程序必须在巴哈马营业场所保存;部分会计资料可境外托管,但本地人员、审计师和中央银行必须具有即时实时访问。managed安排仅在符合专门指引并获接受时例外。

依据:[1] [3] [5]

五、股东、董事、高管及合规人员要求

股东及实益拥有人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公司申请人须披露申请人所有直接或间接达到5%投票权或股份的股东,无论申请人是否公开交易,并提交含投票权和持股比例的直接及间接组织图、经认证的成立法、章程、注册证书和组织文件。每名股东须提供身份、国籍、住所、履历、品格及金融推荐信、警方证明和经认证的保密声明。个人组申请还须披露各人认购额;持有或控制拟持牌人超过10%者提交申请前三个月内由公共会计师认证的资产负债表,10%或以下者提交净值至少为认购股份价值五倍的认证净值表。中央银行对所有股东、最终实益拥有人和资金来源实施适任性及财务实力审查,并可索取报税资料或其他补充文件。

依据:[1] [3]

董事及高级管理层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申请须列明拟任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组成及组织,并为每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交姓名、出生日期、国籍、住所、详细履历、两份品格推荐信(合资格母公司/集团董事可用母国监管者良好记录函替代)、一份金融推荐信、警方证明和保密声明。所有高级人员任命须事先取得中央银行批准。完整物理存在模式下,本地公司董事会或外国分行母行须至少任命两名常驻巴哈马、直接负责本地日常经营的执行人员;本地子公司和stand-alone实体董事会还须至少有一名常驻巴哈马且与持牌人、关联方、管理层及持有5%以上股份者保持独立的非执行董事。

依据:[1] [3] [5] [7]

合规负责人及MLRO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申请人须提交合规计划、KYC及AML程序、组织汇报线、资源和内控。持牌人须任命具有足够资历、权限、独立性及直接接触董事会能力的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MLRO),其任命须经主要监管者适任性批准,并向金融情报单位(FIU)注册;向中央银行提交的支持包包括履历、学历、两份近期品格推荐信、身份证明、六个月内警方证明、董事会任命决议和组织图。最新AML/CFT/CPF指引还要求持续培训、内部可疑交易上报、通过CaseKonnect向FIU提交STR,以及风险为本的客户尽调和制裁/扩散融资控制。非restricted持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合规官或MLRO通常需要中央银行豁免,并须持续满足豁免条件。

依据:[1] [3] [7] [9] [10]

六、注册资本、监管资本与保证金

监管资本或最低资本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中央银行目前仍公布的申请指南列示Public Bank最低资本为5,000,000元,并明确中央银行可在个案中要求更高标准。2022年资本充足指引明确说明它不改变申请指南中的最低资本。该指引适用于巴哈马本地注册的银行及银行信托公司,但不适用于外国银行分行、restricted银行/信托公司或managed branches;适用机构还须持续满足《Bahamas Capital Regulations, 2022》、董事会批准的至少三年前瞻ICAAP、内部资本触发值、风险加权资本缓冲及杠杆要求。公开指南显示资本保护缓冲为风险加权资产2.5%至5%,系统风险缓冲为0%至4%,一般SFI杠杆最低4%,商业银行/DSIB为6%;实际总资本要求、Pillar 2附加额和是否被认定为DSIB由机构类型及中央银行个案决定。

依据:[1] [6] [8]

保证金或替代保障

核验状态:未见统一公开要求

已核验的2020年法、现行中央银行申请页面、2015年申请指南及2022年资本指引未为普通Public Bank Licence另列一项统一的现金保证金、监管债券或冻结存款金额。5,000,000元是最低资本,不应改写成保证金。中央银行仍可通过牌照条件、个案资本附加要求、流动性安排或其他审慎措施要求额外资源;申请人应在预申请会议中书面确认其具体结构是否需要指定资产或其他保障。

依据:[1] [2] [6]

七、申请文件、系统与内部控制

治理、风险、系统与内部控制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申请材料须包括组织图、职责及汇报线、人员和物流、信息科技与管理信息系统、内部审计范围及汇报线、合规与KYC/AML计划,以及信用、流动性、拨备等内部政策。中央银行要求治理和风险框架与业务性质及规模相称。持牌人须能在巴哈马进行有效日常管理,保持记录分离、实时访问、备份和监管报告能力;重大外包须由董事会负责并保留审计、数据访问、业务连续性、保密、终止和监管访问控制,不能把法定责任转给服务商。

依据:[1] [3] [5] [7] [12]

核心申请文件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核心申请包包括英文申请函及fact sheet;申请人及拟持牌人名称、总部和巴哈马办公室;成立文件及经认证章程;三年年报和经审计合并报表、最近季度经董事或高级人员认证的未审计合并报表;完整所有权图和达到5%的股东资料;股东、董事及管理层履历、推荐信、警方证明、保密声明和财务实力资料;初始资本来源完整证据;三年业务计划、预算、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预测;客户和产品计划;场所及巴哈马记录安排;组织、人员、IT及管理信息系统;内审、合规、AML、信用、流动性和拨备政策;拟任审计师资料;预期交换管制resident/non-resident及Authorised Dealer状态;境外银行申请人的母国监管无异议/综合监管确认。中央银行可逐案要求补充文件。

依据:[1] [3] [5] [10]

八、申请流程与逐步准备

  1. 确定公共银行结构并进行申请前会议

    先确定本地子公司、外国分行或stand-alone结构,拟申请的Public Bank范围,resident/non-resident交换管制身份,以及是否另申请Authorised Dealer资格。申请人必须联系中央银行Bank Supervision Department安排预申请会议;会议前宜提供发起人、最终所有权、母国监管、资本来源、目标客户、产品、三年预测和巴哈马实质的概念材料。

    依据:[1] [3]

  2. 完成适任性、资本来源和业务计划材料

    按法定申请规则准备英文申请及全部支持文件,覆盖申请人历史和集团结构、5%以上股东、最终实益所有人、董事和高管、三年财务资料及三年业务计划、初始资本来源、治理、AML、内审、IT、场所、记录和审计师。境外银行同步取得母国监管者无异议和综合监管确认。

    依据:[1] [3] [5] [10]

  3. 正式提交并通过完整性审查

    向中央银行书面提交申请。中央银行分配档案号和关系经理,先检查完整性并告知欠缺或追加要求;只有支持文件齐全的申请才进入批准决定审查。任何未提交材料均会使公开的典型处理期不能合理起算。

    依据:[1] [3]

  4. 接受适任性、业务可行性和母国监管审查

    中央银行评估股东、董事和高级人员的诚信、能力和经验,资本及持续财务支持,三年业务计划的稳健性,合规与风险控制,本地实质,以及申请是否符合巴哈马金融体系最佳利益。审查包括与申请人的讨论、详细检验预测,并可向母国监管者及推荐人核验或要求额外材料。

    依据:[1] [2] [3]

  5. 取得有条件或无条件的发牌决定并缴付发牌费

    中央银行书面通知决定。获批时,牌照可附加业务、资本、人员、系统、交换管制或其他个案条件。2020年法第二附表对不限制客户范围且不属于Authorised Dealer/Authorised Agent收费档的银行或银行信托公司规定80,000元发牌费;若同时申请Authorised Dealer,适用另一按本地资产计算的收费类别。

    依据:[1] [2]

  6. 完成本地实质、控制和监管上线

    营业前落实至少两名巴哈马常驻执行人员、适用的一名本地独立非执行董事、办公室和公开联系方式、资本到位、MLRO监管批准及FIU注册、审计师、内控及政策、记录实时访问和备份、监管报送能力及所有牌照条件。获牌不等于可以忽略其他产品、支付、证券、公司或交换管制批准。

    依据:[2] [5] [8] [9] [10]

九、监管面谈与常见问询

是否需要监管面谈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申请前会议是中央银行明确要求。发牌政策还说明会与申请人讨论业务计划,并详细审查可行性及预测;适任性核验可涉及股东、董事、高管、MLRO和母国监管者。官方资料没有公布固定的面谈次数、统一参会人清单或标准题库,因此正式审查中的追加会议及人员面谈由个案决定。

依据:[1] [3] [10]

可能关注的问题

  • 为什么需要Public Bank而非Restricted Bank,拟服务哪些公众客户及市场?
  • 申请采用巴哈马子公司、外国分行还是stand-alone结构,法律责任和母行支持如何安排?
  • 最终实益所有人、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关系是什么,初始资本和后续资金来源如何证明?
  • 三年业务计划中的存款、贷款、利差、信用损失、成本、流动性和资本预测依据是什么?
  • 母国监管者是否知悉且无异议,集团是否接受有效综合监管?
  • 两名常驻执行人员、本地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如何获得真实决策权限?
  • MLRO、合规、内审、风险和外部审计如何保持独立、资源充分并直接向董事会汇报?
  • 客户尽调、实益拥有人识别、交易监控、STR、制裁和扩散融资控制如何落地?
  • 哪些记录留在巴哈马,哪些境外托管,如何确保即时实时访问、一日或两工作日内检索及备份?
  • 关键IT或业务职能是否外包,审计权、数据保密、退出、业务连续性和中央银行访问如何保障?

十、监管费用、处理时间与获批上线

官方处理时间

核验状态:个案决定

中央银行2015年申请指南给出的典型处理期为2个月,但同一段明确只有在全部支持文件提交后才审查批准决定。该数字不是法定服务标准,也不涵盖申请人准备、母国监管确认、补件、适任性核验、牌照条件整改和上线准备。2020年法及已核验现行官方页面未规定从预申请会议到可营业的固定总期限;复杂集团、非透明所有权、资本来源或系统准备会延长流程。

依据:[1] [2] [3]

监管费用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2020年法第二附表规定:对可向公众经营、未获Authorised Dealer或Authorised Agent指定的银行或银行信托公司,发牌费为80,000元;其在每年1月1日继续持牌的年度持续费同为80,000元。该金额取代2015年申请指南列示的70,000元旧表。年度费可由财政司最多给予自1月1日起60日宽限;若原牌照在上一年9月1日或之后签发,当年对应持续费不缴。若机构同时是Authorised Dealer,费用按最近经审计报表中的本地资产及负债进入更高、不同的法定档位,不能与普通公共银行80,000元重复概括。已查官方资料没有另列统一、独立的不可退申请审查费。

依据:[2]

获批及上线条件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中央银行可批准、拒绝或附条件发牌。上线前须确保资本已合法到位,本地场所与两名常驻执行人员已经落实,适用的本地独立非执行董事、MLRO、合规、内外审、IT、记录和政策可运行,且具备监管报送能力。牌照范围受证面类别、客户限制(公共牌照本身不设指定客户限制)、resident/non-resident交换管制指定、Authorised Dealer状态及个案条件共同约束。未经牌照不得在巴哈马境内或从巴哈马经营银行业务。

依据:[1] [2] [5] [8] [10]

十一、持续合规、报告、审计与记录保存

监管报告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中央银行2022年官方申报矩阵对银行设置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送。具体包括资产负债、损益、资本充足、流动性、大额风险、关联方及其他审慎报表,并按报表适用范围采用10日、21日、30日、45日、120日或180日等期限。资本指引要求资本充足计算至少季度提交,商业银行按月提交;中央银行在整改或资本触发情况下可要求更频繁。最终报表清单取决于本地公司或分行、Public/Authorised Dealer身份和业务活动,不能把矩阵中所有报表机械套用。

依据:[6] [8]

审慎及资本义务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持牌人须持续保持资本与风险相称,而非只在报告日达标。巴哈马本地注册公共银行须执行资本计划和董事会监督的ICAAP,至少覆盖三年,设置高于监管最低值的内部CET1和杠杆管理缓冲;监管资本保护缓冲为风险加权资产2.5%至5%,系统风险缓冲为0%至4%,一般SFI杠杆最低4%,商业银行/DSIB为6%。跌破总资本要求须立即提交中央银行认可的资本恢复计划;中央银行可限制分红、付款或业务并要求提高资本。外国银行分行被2022资本指引明确排除,适用母行及中央银行为分行确定的个案审慎条件。

依据:[2] [6] [8]

AML/CFT义务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公共银行属于中央银行监督金融机构,须建立董事会负责、风险为本的AML/CFT/CPF制度,覆盖机构和客户风险评估、客户及实益拥有人识别、持续监控、高风险强化尽调、制裁和扩散融资筛查、内部升级、STR及员工持续培训。MLRO须有足够资历、资历持续更新、独立判断和不受阻碍的资料访问,并把可疑事项通过FIU电子平台报告。内部政策和培训至少按风险与法规变化更新;AML风险评估和企业风险评估按官方申报矩阵于日历年结束后120日内报送。

依据:[8] [9] [10]

审计及财务报表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申请阶段须提名审计师并说明分行/代表处复核安排。持牌人须编制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官方申报矩阵要求所有持牌人(除列明例外)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20日内提交经审计报表;公共银行还须在同一期限提交已发布经审计财务报表副本。外部审计管理建议书在经审计财务报表截止日后45日内提交,但外国分行除外。董事会须监督内外审独立性及整改,并在年度公司治理认证中确认内审及现场检查整改状态。

依据:[1] [3] [7] [8]

记录保存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巴哈马场所必须保存客户开户和尽调、当前交易和往来、公司及会议记录、中央银行往来和合规监测、内外审报告、培训资料及政策程序。账簿、资产负债及表外业务资料可在境外系统保存,但巴哈马员工、本地审计师和中央银行须有即时实时直接访问;本地记录须一日内可检索,境外记录须两工作日内可检索,并须维持安全备份及各持牌人记录分离。AML身份、账户文件、业务通信、分析和交易记录通常至少保存五年,起算点按结束客户关系、完成交易或完成核验而不同;内部未报送疑点和异常活动调查记录也至少保存五年。

依据:[5] [9]

十二、年审、续牌与监管通知

续牌或年度审查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公开制度表现为持续牌照而非每年重新递交完整续牌申请。持牌人在每年1月1日继续存在时须缴普通公共银行80,000元持续牌照费;法定宽限最多60日,上一年9月1日或之后新发牌者可免当期持续费。除此之外,董事会每年审查治理并在每个日历年结束后120日内向中央银行提交公司治理认证;年度企业及AML风险评估也在日历年结束后120日内提交。中央银行可通过持续监督、现场检查、牌照条件及整改要求决定是否继续容许业务。

依据:[2] [7] [8]

重大事项通知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需事先或及时报告的事项包括:任何高级人员任命;MLRO任命及FIU注册;达到股份收购规则触发条件的收购;业务计划、董事、管理、内外审、合规或运营流程的交易后重大变化;重大外包及其关键变更;资本触发或恢复计划;以及中央银行牌照条件或申报矩阵指定的其他事项。公开交易的本地持牌人由单一人士或一致行动组达到3%或以上时,持牌人须在收购后28日内通知并提交规则所列资料。

依据:[1] [4] [6] [8] [10] [12]

十三、牌照出售、股权收购及控制权变更

“出售牌照”的监管边界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公共银行牌照签发给特定申请人,并受该申请人的所有权、董事管理、资本、业务计划、场所及监管条件约束。已核验法律和规则没有把牌照本身设计为可与持牌法人分离出售的资产。实际交易通常是收购巴哈马本地持牌公司的股份、收购其业务资产负债,或收购外国分行的境外母行;每种结构必须单独分析牌照、客户合同、存款负债、交换管制和其他产品批准。中央银行在危机处置中依法制作securities transfer instrument的特别权力不属于商业双方可自行使用的常规牌照过户机制。

依据:[2] [3] [4]

牌照是否可以直接转让

核验状态:未见统一公开要求

公开法例未提供由买卖双方签署一份表格即可把Public Bank Licence从原法人直接转到新法人的普通程序。若原巴哈马法人保持不变,交易走股份收购事前批准;若买方以新法人承接业务,原则上应取得自身银行牌照并按具体资产、存款和合同迁移安排另获监管同意。外国分行没有巴哈马本地股份,收购境外母行或转移分行业务的审批矩阵未在2005年股份收购规则中统一规定,必须由中央银行个案确认。

依据:[2] [4] [11]

控制权变更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对巴哈马本地注册持牌人,2005年股份收购规则的基线是任何人取得任何股份前均须书面申请中央银行批准并提交附表资料。唯一公开的一般豁免是公开交易持牌人由单一人士或一致行动组取得的总持股不超过已发行股本5%;即使适用该豁免,只要公开交易持牌人被单一人士或一致行动组持有或取得3%或以上,持牌人仍须在收购后28日内通知Inspector并提交身份、股份、日期和实益持有资料。中央银行可向个别持牌人书面调整3%和5%门槛。该规则的licensee定义限于在巴哈马注册且持牌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故外国分行上层控制权变化应在签约前个案确认,而不能机械套用5%豁免。

依据:[2] [4]

买方要求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收购申请须说明目标持牌人、拟收购股份数量及类别、收购日期、代他人实益持有的股份、实益拥有人、收购目的,以及由交易导致的业务计划、活动、董事、管理层、内外审、合规和内部运营管理流程变化。公司买方须提交总部地址、历史、业务和组织、最近三个财政年度年报及经审计合并报表、最近季度由董事或高级人员认证的未审计合并报表、达到其自身10%投票权/股份/其他控制权益的直接间接股东、成立文件和所有权图。个人或一致行动组须提交六个月内认证资产负债表、可能的报税资料、履历、推荐信、警方证明及适用的董事/高管保密声明。境外银行或信托公司买方还须提供母国监管者确认。

依据:[4]

卖方要求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卖方和目标持牌人不得把交割安排成先取得股份后补批;对不适用公开交易5%豁免的交易,批准必须在收购前取得。目标持牌人须配合买方提供准确资本结构、实益持有和受交易影响的业务、董事、管理、审计及合规资料。公开交易持牌人出现单一人士或一致行动组达到3%持股时,目标持牌人承担28日内通知责任。公开规则没有列出一套与买方附表对称的独立卖方申请文件;卖方处置、资产负债迁移、客户同意和退出安排应在预先沟通中由中央银行按交易结构确定。交割前原持牌人仍须完整履行资本、报送、AML、审计及牌照条件。

依据:[2] [4] [8] [9]

交易及变更流程

  1. 区分股份收购、母行控制权变化与业务资产交易

    先确认目标是巴哈马本地持牌公司股份、外国分行境外母行股权,还是资产、存款负债及客户合同。只有本地注册持牌公司的shares直接进入2005年股份收购规则;其他结构也不能假定牌照自动转移。

    依据:[2] [4] [11]

  2. 签约前向中央银行确认门槛和审批矩阵

    提交拟议持股、实益所有权、一致行动、交易资金、母国监管和交割结构,请中央银行确认是否适用任何股份均须事前批准、公开交易5%豁免、经书面通知调整的个别门槛,以及业务、董事高管、交换管制、竞争或其他批准。交易文件应把所需批准作为先决条件。

    依据:[2] [4]

  3. 由买方提交股份收购申请和完整适任性材料

    在收购前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则附表的目标股份、实益持有、交易目的、交易后业务和控制变化、买方三年财务资料、季度财务资料、10%以上买方所有人、组织和资金资料;个人买方提交资产负债、履历、推荐信和警方证明。境外银行买方同步提供母国监管确认。

    依据:[4]

  4. 回应补件并取得书面批准后交割

    中央银行可逐案要求任何附加资料,并可附条件批准或通过书面通知调整门槛。买卖双方应在取得书面批准、母国监管及其他必要同意后才完成股份登记、价款支付和控制交接;不能依赖交割后补报修复事前批准缺失。

    依据:[2] [4]

  5. 完成交割后通知、治理换届和持续报送

    若目标是公开交易持牌人且持股达到3%或以上,目标持牌人在28日内完成法定通知。任何拟任高级人员、MLRO、董事及重大业务、内外审、合规、外包或资本计划变化按各自事前批准或通知路径办理,并核对中央银行名册、牌照条件和首个报告期。

    依据:[1] [4] [6] [8] [10] [11]

交易监管时间

核验状态:个案决定

股份收购规则没有规定中央银行必须在固定天数内决定申请。公开的28日仅是公开交易持牌人达到3%或以上后由持牌人履行通知的期限,不是审批时限;5%是特定公开交易情形的豁免上限,也不是控制权定义。交易时间须涵盖预沟通、申请完整性、适任性和资金来源核验、母国监管确认、补件、附条件批准、董事高管及系统变更。若结构需要新牌照,可参考完整申请的典型2个月,但该期间仅在材料齐全后适用且不构成法定保证。

依据:[1] [4]

关键交易风险

  • 把牌照当作可脱离持牌法人直接出售的资产,导致买方在未获自身授权时经营银行业务。
  • 将公开交易持牌人不超过5%的有限豁免错误扩展到非公开本地银行、外国分行母行交易或一致行动拆分持股。
  • 忽略公开交易持牌人达到3%时由目标持牌人在28日内通知的独立义务。
  • 先交割后补申请,违反股份收购必须事前书面批准的基线规则。
  • 未披露实益拥有人、一致行动关系、收购资金、10%以上买方所有人或交易后业务及管理变化。
  • 更换董事、高级人员、MLRO、审计、合规或重大外包时遗漏独立的事前批准、适任性或通知要求。
  • 交易后资本跌破500万元起始要求、监管资本/杠杆缓冲或个案附加要求,触发资本恢复及业务限制。
  • 客户、交易和AML记录迁移后无法在巴哈马保持即时访问及法定五年链条。
  • 外国分行上层收购机械套用本地股份规则,遗漏中央银行、母国监管者、交换管制及新发牌/业务迁移要求。
  • 仅核对中央银行牌照,遗漏存款保险、支付、证券、公司、竞争、交换管制及客户合同的结构特定要求。
交易边界:牌照不能保证随股权自动转移;交易通常涉及持牌实体股权或业务,并须满足适用的监管批准、通知及持续合规条件。

十四、重要风险、待核实事项与申请建议

待监管机构确认事项

  • 中央银行当前申请页面仍以2015年指南为详细程序文件,该指南引用已被2020年法取代的2000年法;本研究以2020年法第二附表更新费用,并把2015指南仅用于中央银行仍公开维持的申请流程、文件和500万元起始资本。正式提交前应要求中央银行确认是否已有未公开或尚未整合进网页的新申请清单。
  • 2015指南的500万元Public Bank最低资本未区分本地公司与外国分行;2022资本指引明确排除外国分行。外国分行的指定资本、母行支持或境内资产要求应由中央银行按结构书面确认。
  • 已查官方材料未公布一项统一的公共银行现金保证金或监管债券金额;不能把最低资本或流动性缓冲误作保证金。
  • 2020年法第二附表的80,000元适用于不受客户限制且未进入Authorised Dealer/Authorised Agent收费档的银行或银行信托公司。若拟开展本地商业银行及外汇业务,最终发牌和年度金额须按交换管制指定及最新经审计本地资产负债确认。
  • 典型2个月处理期仅见于2015指南,且仅在资料齐全后适用;没有法定全流程服务标准,也没有控制权变更决定时限。
  • 2005年股份收购规则把licensee限定为巴哈马注册持牌人,因此外国银行巴哈马分行上层母行控制权变化、分行业务出售或集团重组的触发门槛和表格未被该规则统一覆盖。
  • 公开资料没有为商业交易提供一条直接转让Public Bank Licence的普通法定路径。若买方拟以新法人承接业务,应让中央银行确认是否必须重新申请、如何迁移存款负债及何时可营业。
  • 中央银行可通过书面通知对个别持牌人改变股份收购及通知门槛;尽调必须取得目标机构全部牌照条件、监管函件和个别门槛通知,不能只依赖公开3%/5%数字。
  • 监管申报矩阵同时覆盖多类持牌人,部分表格仅适用于本地公司、商业银行、Authorised Dealer或特定机构。首个报告日前应向关系经理取得该牌照的适用报表清单和报送门户配置。
  • MLRO、合规官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否兼任、能否集团共享及是否必须全职取决于机构规模、独立性和中央银行豁免;公开资料没有为所有公共银行给出单一人员配置答案。
重要提示:交易通常涉及持牌实体的股权或业务,牌照并非可脱离主体自由买卖的资产。交割前应确认事前批准、通知、适当人选复核、资本恢复及业务连续性要求。

十五、常见问题

这项牌照是否可以直接购买?

通常不能把牌照作为脱离持牌主体的独立资产购买。收购一般通过持牌实体股权或依法批准的业务转移完成,并须遵守控制权审批、通知及适当人选要求。

没有公开最低资本是否代表不需要资本?

不是。“未见统一公开最低额”只表示监管机构没有在本次可核验公开资料中公布对所有申请人通用的固定金额;申请人仍可能需要按风险、业务规模和审慎规则持有充足资本。

监管面谈是否一定举行?

以主管机构和个案为准。即使没有统一公开的强制面谈规则,监管机构仍可要求申请人、董事、高管或负责人员参加会议、补件或能力评估。

十六、官方来源与核验入口

  1. General Information and Guidelines for Licence Applications for Banks and/or Trust Companies; Licence Application Guidelines Revised May 2015(Central Bank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2015-05;访问:2026-09-22)
  2. 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Regulation Act, 2020 (No. 22 of 2020)(Bahamas Laws / Government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2020-07-24;访问:2026-09-22)
  3. 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Licence Application) Regulations, 2002(Bahamas Laws / Government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2002 (as amended through LRO 1/2010);访问:2026-09-22)
  4. 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Acquisition of Shares) Regulations, 2005(Bahamas Laws / Government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2005-04-13 (as amended; LRO 1/2017);访问:2026-09-22)
  5. Guidelines for the Minimum Physical Presence Requirements for 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Licensed in The Bahamas(Central Bank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2014-04-15;访问:2026-09-22)
  6. Guidelin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Capital and the Calculation of Capital Adequacy(Central Bank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2022-08;访问:2026-09-22)
  7. Corporate Governance Guidelines Revised May 2013(Central Bank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2013-05;访问:2026-09-22)
  8. Statutory and Regulatory Filing Requirements(Central Bank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2022-08;访问:2026-09-22)
  9. AML/CFT/CPF Guidelines for Supervis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Central Bank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2026-05;访问:2026-09-22)
  10. Guidelines for Assessing the Fitness and Propriety of 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s (MLRO) in The Bahamas(Central Bank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11. Supervis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List as at 18 September 2026(Central Bank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2026-09-18;访问:2026-09-22)
  12. Guidelines on Minimum Standards for the Outsourcing of Material Functions(Central Bank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2020-11-02;访问:2026-09-22)
本文由 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拟定,并由 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 提供专业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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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仅根据截至2026年9月22日可核验的公开监管资料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税务、投资或监管意见。牌照名称、开放状态、申请条件、资本、保证金、费用、时限、人员、面谈、续牌及控制权变更要求可能更新,并会因业务模型和申请人情况而异。请以主管监管机构的现行法例、指引、申请表及书面回复为准。仁港永胜不保证申请获批、办理时限或交易后牌照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