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本国保险企业许可申请、续牌及控制权变更完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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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 · 官方监管资料核验指南

奥地利本国保险企业许可申请、续牌及控制权变更完整指南

Austria Domestic insurance undertaking licence – Application, Ongoing Compliance and Change of Control Guide

Rengangyongsheng (Hong Kong) Limited · RGYS

本页关键词奥地利本国保险企业许可本国保险企业许可申请本国保险企业许可注册资本本国保险企业许可监管面谈本国保险企业许可续牌本国保险企业许可收购本国保险企业许可控制权变更奥地利金融市场监管局(FMA)
作者:仁港永胜唐生  来源:仁港永胜
本文由 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拟定,并由 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 提供专业讲解。

一、牌照结论与监管状态

奥地利本国保险企业许可是由奥地利金融市场监管局(FMA)依《2016年保险监管法》(VAG 2016)签发的事前准入许可,适用于在奥地利设总部并经营合同保险的保险企业。标准本国申请人须采用股份公司、欧洲公司(SE)或互助保险协会形式,主行政管理机构在奥地利,并针对申请的保险分支提交业务计划、资本与偿付能力预测、治理安排及股东和管理人员适格资料。许可按VAG附件A所列保险分支授予;获许可后原则上可经来源国通知程序在EEA开展跨境业务,而非另取各东道国牌照。该项许可不是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的贸易登记,也不等同于第三国保险人奥地利分行许可。持续监管以Solvency II资本、治理、审计、定量/定性报送、关键人员通知及适格股权控制为核心。许可证不能脱离获许可实体作为独立商品自由转让;股权收购、保险组合转让及特定法定承继均受FMA事前审查或批准约束。

核验字段本页结论状态
监管开放状态active_open
资本要求明确要求
保证金或替代保障不适用
官方处理时限未见统一公开最低额
监管面谈未见统一公开要求
控制权变更明确要求

二、适用业务与目标申请群体

适合使用的群体

  • 拟在奥地利设立总部并以股份公司、欧洲公司(SE)或互助保险协会形式开展合同保险业务的本国保险企业。
  • 拟申请VAG 2016附件A中一个或多个获准保险分支,并可在FMA来源国监管与通知机制下拓展EEA业务的企业。

受规管活动

  • 在奥地利经营合同保险;无适当许可从事该业务不被允许。
  • 在获准保险分支内承保风险;许可及FMA公司数据库均按VAG 2016附件A的保险分支显示。
  • 与合同保险直接相关的有限附随业务;不得以该许可经营不直接相关的一般商业活动。

不适用或需另行许可的场景

  • 在另一EEA成员国已获授权的保险企业仅拟通过分支或服务自由进入奥地利;该等情形走来源国通知而非新奥地利本国许可。
  • 非EEA保险企业拟在奥地利经营;其应评估第三国保险企业奥地利分行许可,而非本记录。
  • 仅从事保险分销的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保险顾问;该等身份属于地方贸易机关/GISA路径,并非FMA保险企业许可。
  • 仅从事再保险;奥地利法把保险企业与再保险企业区分,本记录不覆盖本国再保险企业许可。

开放状态说明

FMA当前页面明确将奥地利本国公司列为必须取得FMA许可的类别,并说明该许可原则上可覆盖EEA;具体可承保范围必须以获批的附件A保险分支和许可条件为准。小型保险企业及小型互助协会有特别规则,且在项目队列中应与一般本国保险企业分开核验。

三、主管机构、法律依据与监管边界

主管机构:奥地利金融市场监管局(FMA)

牌照中文名称:本国保险企业许可

牌照英文名称:Domestic insurance undertaking licence

牌照族群:insurance

申请主体法律形式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标准保险企业或再保险企业只能采用奥地利股份公司、欧洲公司(SE)或互助保险协会形式;本记录的本国保险企业还必须把主行政管理机构设在奥地利。FMA的2026申请页面亦列出奥地利注册地的股份公司、SE和互助保险协会为本国经营合同保险的形式。

依据:[2] [3] [4]

四、申请主体、注册地址与本地实质

申请主体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标准保险企业或再保险企业只能采用奥地利股份公司、欧洲公司(SE)或互助保险协会形式;本记录的本国保险企业还必须把主行政管理机构设在奥地利。FMA的2026申请页面亦列出奥地利注册地的股份公司、SE和互助保险协会为本国经营合同保险的形式。

依据:[2] [3] [4]

注册地址与本地实质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VAG 2016要求本国申请人的主行政管理机构位于奥地利;Solvency II进一步要求保险企业总部与注册办事处位于同一成员国。故标准本国许可不是无本地实质的邮政地址路径,而须在奥地利具备总部/主行政管理安排。

依据:[3] [4] [2]

五、股东、董事、高管及合规人员要求

股东及实益拥有人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持有合资格参与(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10%资本或表决权,或可施加重大管理影响)的股东必须符合稳健审慎经营要求;不透明集团结构、妨碍FMA监管的紧密联系或不适格的合资格股东均可导致许可被拒。取得或提高至20%、30%、50%或使企业成为子公司的合资格参与须事前书面通知FMA。

依据:[3] [4] [13]

董事及高级管理层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董事会至少由两名人员组成,章程不得允许全业务单独代表、单独授权或单独商业代理。实际管理企业者及关键职能负责人须持续符合专业能力、知识经验、良好声誉和诚信的适格要求。拟任管理董事至少在任命前一个月通过FMA Incoming Platform通知;FMA表明通常会安排管理董事适格测试,并可对监事会主席及关键职能负责人安排访谈或测试。

依据:[3] [5] [4]

合规负责人及MLRO

核验状态:未见统一公开要求

所有Solvency II保险企业须设置合规职能;FMA将合规、风险管理、精算和内部审计负责人列为须通知的治理关键职能。公开资料未显示对所有保险分支设有一个统一名称、独立于合规职能的“MLRO”最低职位要求。就受FM-GwG覆盖的业务,尤其人寿及投资相关保险,应建立与风险相称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安排;FMA特别要求寿险管理董事具备相应AML法规知识。具体AML负责人名称、替代安排及适用范围应依FM-GwG及拟经营分支向FMA确认。

依据:[5] [8] [15]

六、注册资本、监管资本与保证金

监管资本或最低资本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申请时必须以合资格基本自有资金覆盖最低资本要求(MCR)的绝对下限,并证明将持续覆盖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和MCR。奥地利VAG 2016第193条所示一般绝对下限为:非寿险(含专属自保)270万欧元;如承保附件A第10至15类任一风险,至少400万欧元;寿险400万欧元。实际MCR按欧盟实施规则计算,且不得仅以绝对下限替代按风险计算的SCR/MCR;混合业务或特殊分支须按法定规则另行计算。

依据:[3] [4] [6]

保证金或替代保障

核验状态:不适用

对本记录所述的标准本国保险企业,已核验的VAG 2016准入条件要求自有资金、SCR/MCR覆盖和治理能力,未规定另行缴纳通用保证金或押金。VAG对第三国企业奥地利分行设有不同的资产/保证安排,不能移植为本国企业的保证金要求。

依据:[3] [2] [4]

七、申请文件、系统与内部控制

治理、风险、系统与内部控制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申请人必须证明能够遵守治理系统规则。治理系统应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度相称,并具有透明组织结构、清晰职责分工、信息传递、书面政策、业务连续性/应急计划以及风险管理、合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和精算职能。企业还须执行自身风险与偿付能力评估(ORSA);FMA把上述四项职能列为必要治理职能。

依据:[3] [4] [5]

核心申请文件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核心材料为随许可申请提交的业务计划。其须包括拟承保风险、再保险原则、覆盖MCR绝对下限的基本自有资金、建立行政和销售组织的成本及资金证明;首三年还须提交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表预测、SCR/MCR预测及方法、覆盖技术准备金和资本要求的预计资源、非寿险保费/赔款/费用预测或寿险收支计划。尚未获许可者的章程属于业务计划组成部分。另应准备法人文件、股东/集团与紧密联系资料、治理政策和组织文件、关键职能及管理人员适格资料;FMA通知表格列明简历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等附件。若涉及机动车责任险,还须提供各相关国家理赔代表的姓名和地址。

依据:[3] [5] [4]

八、申请流程与逐步准备

  1. 确定本国主体、保险分支与监管边界

    以奥地利AG、SE或互助保险协会设立申请主体,确定VAG附件A保险分支、寿险/非寿险边界及是否落入小型企业特别制度。先确认并配置奥地利主行政管理机构、董事会及合资格股东结构。

    依据:[2] [3] [10]

  2. 完成资本、业务计划与治理准备

    在提交前形成法定业务计划及首三年预测,证明MCR绝对下限、持续SCR/MCR覆盖、技术准备金资源、再保险、行政和分销启动资金以及治理系统可行。

    依据:[3] [4] [6]

  3. 向FMA申请许可并补充材料

    向FMA递交合同保险许可申请及法定业务计划、章程和支持性适格/组织资料。FMA的现行申请页面将VAG 2016和申请人资料作为申请入口;公开资料未显示可替代FMA确认的通用线上初始申请表字段,因此提交媒介、签署形式和文件清单版本应在递交前与FMA核对。

    依据:[2] [3] [5]

  4. 接受FMA审慎、适格及必要跨监管评估

    FMA审查资本、可持续履约能力、治理、管理董事、关键职能、股东适格、集团透明度和紧密联系。若申请人与其他成员国受监管保险、银行或投资企业同集团,相关主管机关应在许可前磋商。

    依据:[3] [4] [5]

  5. 取得许可后在获准分支上线并核验登记

    仅可在FMA批准的保险分支内开展合同保险。获许可后应在FMA公司数据库核验实体和“show licences”所示分支;董事和关键职能任命按通知规则处理。获批后十二个月未使用或连续六个月停止业务,许可可失效。

    依据:[10] [5] [3]

九、监管面谈与常见问询

是否需要监管面谈

核验状态:未见统一公开要求

未见FMA公布所有初始保险企业许可都必须举行申请面谈的统一规则。FMA明确表示,管理董事通常在任命通知后接受Fit & Proper Test;监事会主席通常接受适格访谈,关键职能人员在个案中可被邀请面谈或测试。因此,应将管理层与关键职能的监管沟通、知识测试和可能面谈纳入申请计划,但不得将其表述为所有申请均有固定形式的初审面谈。

依据:[5] [2]

可能关注的问题

  • 申请的附件A保险分支、拟承保风险和寿险/非寿险边界是什么?
  • 首三年保费、赔款、费用、技术准备金、SCR和MCR预测是否自洽,并以何种资金持续覆盖?
  • 再保险安排、理赔能力、分销和行政启动资源如何支持对保单持有人持续履约?
  • 风险管理、合规、内部审计和精算职能由谁负责,如何独立运作并在外包时保持企业责任?
  • 合资格股东、最终控制链、资金来源及任何紧密联系是否透明且不妨碍FMA监管?
  • 管理董事、监事会主席、负责精算师及关键职能负责人如何证明专业能力、诚信和适格?

十、监管费用、处理时间与获批上线

官方处理时间

核验状态:未见统一公开最低额

FMA公开的本国保险申请页面没有公布从完整初始申请到许可决定的统一服务时限。Solvency II规定,如主管机关自收到许可申请日起六个月内未处理,成员国必须提供司法救济;这是一项救济保障,不应解读为FMA必然在六个月内批准。实际时长受业务分支、材料完整性、资本和治理复杂度以及跨监管磋商影响。

依据:[2] [4] [5]

监管费用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截至本次核验的FMA-Gebührenverordnung,向VAG 2016第5条第1项所称一般保险企业首次授予合同保险许可的监管费用为12,500欧元。新保险分支的后续许可为3,750欧元,扩大既有合同保险许可为2,500欧元。此处仅列FMA监管费用;公司设立、公证、审计、法律顾问、翻译、资本筹备等成本不包含在内。

依据:[6] [2]

获批及上线条件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FMA许可按保险分支授予,获许可企业不得超出获准范围经营。FMA公司数据库显示获准在奥地利经营的保险企业及其保险分支;本国获许可企业经来源国通知程序可在其他EEA缔约国经营而无需另取当地保险企业许可。许可失效后不得再订立新保险合同,既有合同须尽快终止或依合法保险组合转让安排处理。

依据:[10] [3] [2]

十一、持续合规、报告、审计与记录保存

监管报告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Solvency II要求企业向主管机关提供监管所需的信息,包括治理、业务、估值、风险、风险管理与资本资料;FMA保险报送页面要求保险企业/集团使用监管报送工具、XBRL分类和验证规则。FMA可在预设期间、特定事件或调查时确定资料范围和格式。重大ICT相关事件还须依DORA向FMA及时报告,并以初报、中期和终报的监管框架处理。具体报送截止日和模板版本应以FMA Incoming Platform当期文件为准。

依据:[7] [4] [9]

审慎及资本义务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企业须持续以合资格自有资金覆盖SCR,并以合资格基本自有资金覆盖MCR;MCR至少按季度计算并向FMA报送。FMA概述的Solvency II第一支柱以量化资本、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表和MCR干预下限为核心,第二支柱要求治理与ORSA。发现SCR不符合或未来三个月存在不符合风险时,应立即通知主管机关;法定恢复安排另有时限。

依据:[3] [4] [5]

AML/CFT义务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奥地利金融市场适用FM-GwG这一统一反洗钱/反恐融资法律;FMA列有寿险尽职调查规则及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内部组织和报告义务指引。对于人寿或其他投资相关保险,应在受益人被识别/指定及给付时执行相应尽职调查,并持续监控业务关系。自2026年起,FMA也监督保险企业在所有保险分支遵守金融制裁;被冻结的保险金请求权按规则报告。AML/CFT的具体适用取决于业务范围,不能将寿险规则不加区分地套用于全部非寿险业务。

依据:[8] [15] [16]

审计及财务报表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保险企业须依适用会计与审计规则编制年度财务资料。FMA说明,受Solvency II制度约束的保险企业审计人除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外,还负有额外义务,包括审计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报告(SFCR),以及检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对有效治理要求的有效性;审计发现应载入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附件。SFCR应每年公开并经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批准后发布。

依据:[12] [4] [7]

记录保存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反洗钱目的下,客户尽职调查文件、交易支持文件和记录须至少保存至业务关系终止或偶发交易后五年;国家法可在必要且相称的前提下允许或要求额外保存,最长再五年。保险企业还应保留能支持其Solvency II报送、治理、审计、适格与通知真实性的资料;具体非AML保存期限应按适用的VAG、公司、税务、数据保护及FMA报送规则分别核对,未在本研究中虚构一个统一年限。

依据:[15] [4] [7]

十二、年审、续牌与监管通知

续牌或年度审查

核验状态:不适用

已核验的VAG 2016和FMA材料未规定本国保险企业许可按年度续牌。许可为持续性授权,但企业必须持续符合资本、治理和其他条件;若获批或扩展后一年内未开业、停止经营超过六个月、主动放弃或全部保险组合已转让,相关保险分支许可会失效。

依据:[3] [2] [4]

重大事项通知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拟任管理董事须至少在任命前一个月通知;监事会成员、主席任命/离任,风险管理、合规、精算、内部审计及其他关键职能负责人任命或变动须按法定时点通知。章程修改须FMA批准;拟承保风险或再保险安排改变须通知,重大新增风险可被要求补交业务计划资料。合资格参与的取得、提高、处置或跌破门槛须事前书面通知;企业知悉后亦须及时通知,并至少每年报送须通知的合资格股东名单及持股比例。

依据:[5] [3] [13]

十三、牌照出售、股权收购及控制权变更

“出售牌照”的监管边界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该许可是对特定获许可保险企业及其保险分支的监管授权,不能安全地视为可脱离实体自由买卖的独立资产。VAG对股权控制、保险组合转让和特定法定承继分别设置程序:整个保险业务分拆至为此成立的奥地利股份公司时,许可及相关批准可在FMA批准下随法定承继转移;这属于法定例外,而非一般“牌照出售”路径。

依据:[3] [6] [4]

牌照是否可以直接转让

核验状态:个案决定

保险/再保险合同组合可全部或部分转让,但须依VAG程序并取得FMA批准;若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利益未获充分保障,FMA必须拒绝。对国内承接保险企业,若转让后SCR自有资金不足、已存在SCR/MCR不覆盖或相关程序尚未解除,批准亦须被拒。许可随整体业务法定承继的情形仅在法律明确规定的重组结构中发生,并取决于承接方持续符合保险经营规则。

依据:[3] [4] [6]

控制权变更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拟收购人单独或一致行动取得直接/间接10%以上资本或表决权(或取得重大影响)的合资格参与,或既有合资格参与升至/超过20%、30%、50%,或使保险企业成为其子公司,均须在交割前书面通知FMA。拟处置或跌破这些门槛、或使企业不再为子公司,也须事前通知。

依据:[3] [13] [4]

买方要求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拟收购人须提交持股规模及法定信息包,并接受FMA对其声誉、因交易而实际管理企业人员的声誉与经验、交易财务稳健性、企业持续满足审慎要求的能力,以及是否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的评估。初始许可时,合资格股东同样必须符合保险企业稳健审慎经营要求;不透明集团或妨碍监管的紧密联系会构成风险。

依据:[3] [4] [13]

卖方要求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卖方或拟减持者对处置合资格参与、跌破20%/30%/50%门槛或使企业不再为子公司的决定负有事前书面通知义务,并说明交易后的持股规模。目标保险企业在知悉须通知的收购或处置后必须立即通知FMA,并至少每年报送须通知合资格股东的姓名、地址和持股比例。

依据:[3] [13]

交易及变更流程

  1. 界定交易结构与监管触发

    先区分仅为股份交易、合资格控制权变更、保险组合转让,还是法定整体承继;按直接和间接表决权、资本及控制结果计算10%、20%、30%、50%门槛。

    依据:[3] [4]

  2. 交割前向FMA提交控制权通知或组合转让申请

    合资格收购/减持须由相关人事前书面通知FMA;保险组合转让和导致整体法定承继的交易须申请FMA批准。通知/申请须提供法定信息、持股规模及承接后资本和保单持有人保护证明。

    依据:[3] [13] [4]

  3. 完成FMA审查并以不反对或批准为交割条件

    就合资格收购,FMA在完整通知后确认收件并开展适格与财务稳健性审查;不得把沉默以外的非正式沟通视为交割许可。就组合转让/法定承继,必须取得FMA批准并确保承接方资本及保单持有人利益。

    依据:[3] [4] [6]

  4. 交割后完成企业、关键人员及持续监管更新

    交易完成后,目标企业应履行知悉后的即时通知和年度股东资料报告;如交易同时引起章程、董事、关键职能、风险、再保险或业务计划的变化,应分别办理批准或通知。

    依据:[3] [5] [13]

交易监管时间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合资格参与收购的法定评估期为FMA书面确认收到完整通知及所需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FMA应在收到完整通知后最迟两个工作日书面确认;可在评估期第50个工作日之前要求补充资料,评估期最多暂停20个工作日;若收购人位于/受监管于EEA外或并非指定金融监管对象,暂停可延至30个工作日。未在评估期内书面反对,视为获准;FMA可设定完成收购的最长期间。保险组合转让和法定承继的公开VAG条文未给出通用固定审批天数。

依据:[3] [4] [13]

关键交易风险

  • 将公司股权交易错误包装为可独立转让的“保险牌照出售”,而未识别VAG对合资格参与、法定承继或保险组合转让的不同程序。
  • 在FMA不反对或批准前完成交割,或以不完整控制权通知启动法定时钟,造成交易条件、交割日和融资安排失配。
  • 拟收购人、资金来源、最终控制链、集团透明度或关键管理人员不适格,导致FMA反对收购、施加条件或影响既有许可。
  • 保险组合承接方在交易后SCR/MCR不足、存在监管资本不覆盖或未充分保护保单持有人,导致转让审批被拒。
  • 交易后忽略董事、关键职能、章程、再保险/风险范围、AML和DORA等连带通知与治理更新,触发持续监管缺口。
  • 获许可后未及时开业或长期停业,导致相关保险分支许可失效;失效后不得订立新合同。
交易边界:牌照不能保证随股权自动转移;交易通常涉及持牌实体股权或业务,并须满足适用的监管批准、通知及持续合规条件。

十四、重要风险、待核实事项与申请建议

待监管机构确认事项

  • FMA当前公开申请页(标明2026年1月)说明了法律框架和主体形式,但未公布一般本国保险企业从完整初始申请至决定的统一服务承诺;欧盟法中的六个月未处理救济不等同于批准期限。
  • FMA公开网页没有为所有保险企业分支统一列出一个名为“MLRO”的独立职位;AML/CFT具体负责人的任命、授权和适用范围应按FM-GwG、寿险/投资相关保险规则及拟开展业务与FMA确认。
  • 小型保险企业和小型互助协会适用VAG第82至90条等特别制度;本记录不将其门槛、资本和组织例外混入一般本国保险企业许可,项目实施前须确认申请人是否属于该等类别。
  • 保险组合转让、整体法定承继和股权控制变更是不同法律路径。只有在完整交易结构、承接方资本、持有人利益、集团控制链和跨境因素明确后,才能确认是否会发生许可随法定承继转移或只发生股东控制权变更。
  • FMA费用条例列示的金额为监管费用;申请材料旧版本中出现的历史印花/附件费用不作为本研究现行费用依据,实际递交时仍应核对FMA/RIS当日费表和任何适用税费。
重要提示:交易通常涉及持牌实体的股权或业务,牌照并非可脱离主体自由买卖的资产。交割前应确认事前批准、通知、适当人选复核、资本恢复及业务连续性要求。

十五、常见问题

这项牌照是否可以直接购买?

通常不能把牌照作为脱离持牌主体的独立资产购买。收购一般通过持牌实体股权或依法批准的业务转移完成,并须遵守控制权审批、通知及适当人选要求。

没有公开最低资本是否代表不需要资本?

不是。“未见统一公开最低额”只表示监管机构没有在本次可核验公开资料中公布对所有申请人通用的固定金额;申请人仍可能需要按风险、业务规模和审慎规则持有充足资本。

监管面谈是否一定举行?

以主管机构和个案为准。即使没有统一公开的强制面谈规则,监管机构仍可要求申请人、董事、高管或负责人员参加会议、补件或能力评估。

十六、官方来源与核验入口

  1. Insurance(Austrian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2. Konzessionsantrag(Informationen für Konzessionswerber,Stand Jänner 2026)(Austrian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发布或更新:2026-01;访问:2026-09-22)
  3. 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 2016 (VAG 2016), consolidated current text(Austrian Federal Chancellery, Legal Information System (RIS);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4. Directive 2009/138/EC on the taking-up and pursuit of the business of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 (Solvency II), consolidated version(EUR-Lex, 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发布或更新:2024-01-09;访问:2026-09-22)
  5. Licence(Austrian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6. FMA-Gebührenverordnung, Anlage 1, Rechnungskreis 2 Versicherungsaufsicht(Austrian Federal Chancellery, Legal Information System (RIS);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7. Meldungen an die FMA(Austrian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8. The legal basis under national and European law(Austrian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9. Regulation (EU) 2022/2554 on digital operational resilience for the financial sector (DORA)(EUR-Lex, 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发布或更新:2022-12-27;访问:2026-09-22)
  10. Database queries(Austrian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11. Incoming Platform(Austrian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12. Auditor(Austrian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13. Sonstige Anzeige- und Meldetatbestände(Austrian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14. The three pillar approach(Austrian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15. Directive (EU) 2015/849 on the prevention of the use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for the purposes of money laundering or terrorist financing, consolidated version(EUR-Lex, 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发布或更新:2024-07-09;访问:2026-09-22)
  16. Information for Financial Market Participants(Austrian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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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仅根据截至2026年9月22日可核验的公开监管资料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税务、投资或监管意见。牌照名称、开放状态、申请条件、资本、保证金、费用、时限、人员、面谈、续牌及控制权变更要求可能更新,并会因业务模型和申请人情况而异。请以主管监管机构的现行法例、指引、申请表及书面回复为准。仁港永胜不保证申请获批、办理时限或交易后牌照继续有效。